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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】外商來台投資再生能源產業 需留意的稅務重點

2020-02-13 14:29KPMG 稅務投資部會計師陳志愷、協理何瓊瑛

 

政府正致力於打造台灣成為亞洲綠能發展中心,並以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為最關鍵項目,目標將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由2019年的5.65%提高至2025年的20%。

 

隨著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在2019年修正通過開放綠電直供,及即將發布離岸風電第三階段「區塊開發」規則等政策支持,使外商紛紛來台投石問路,展現對投資台灣再生能源產業的強烈投資意願。

 

在去年的「2019台灣全球招商論壇」中,簽署投資意向書(LOI)13家外商,有4家為再生能源產業,包括西門子歌美颯及日商JERA等大型廠商。

 

鑑於再生能源電廠具有初期建廠投資成本高而資金回收期間長特性,以離岸風電為例,其收入產生需待電廠建置完成後依20年躉購費率將所產出的電力售出,故來台投資再生能源的外商通常於進場時即須考慮退場機制,例如,於電廠啟用後的適當時機將股權出售,以取得可用於投資新案場資金,並於投資過程中會有龐大的融資需求,因而產生以下相關稅務議題。

 

(一)於分配電廠盈餘至境外時,應按21%稅率扣繳稅款;如外商居住所在國家與台灣訂有租稅協定,可適用較低的上限稅率,並應提示所在國家稅務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、所得人為所分配股利受益所有人的自我聲明等證明文件,以供台灣扣繳義務人作為稅款扣繳之依據。

 

(二) 在籌措興建電廠之資金時,案場公司可向金融機構申請專案融資或發行綠色債券,應注意若屬向關係人的借款,或向非關係人的借款,但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,此部份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如超過3:1,其超過部分所對應的利息支出,不能列為稅上的費用或損失減除。

 

(三) 外商若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,其自境外直接出售所投資案場公司的股權可免納所得稅,而需課徵3‰證券交易稅,應注意案場公司股票須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簽證及發行。

此外,如因考量向台灣金融機構融資等因素,以台灣成立控股公司轉投資案場公司,而由國內控股公司出售案場公司股權者,則除前述稅捐徵免適用外,應留意出售股權所得基本所得稅額(即最低稅負)課徵的影響。

 

(四) 考量離岸風電海事工程複雜,籌備期間較長,案場公司對於開始營業前的建廠籌建期間支付的進項營業稅額,得依照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,以減輕資金壓力。

 

由於外商來台投資再生能源產業涉及的稅務層面廣泛,並於投資各階段相互影響,投資前應有妥善的評估與籌劃,如為購買股權方式取得案場公司股權,另宜進行對案場公司稅務、財務及法律等盡職審查,以增進投資案的整體經營績效並降低風險。

 

新聞出處: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5612/4341840